交通意外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1. 医疗费用:以治疗交通事故造成伤害必需的费用为基准进行计算并支付;若后续仍需治疗,则续治所需费用同样计算。2. 误工费用:有固定收入者,按因误工导致的固定收入减少额计算;无固定收入者,参照近三年平均收入或同行业人均收入计算。3. 住院伙食补贴:依照交通事故所在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贴标准计算。4. 护理费用:护理人员有收入者,按误工费规定计算;无收入者,按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5. 残疾赔偿金:依据伤残等级,按交通事故所在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者,年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者,仅赔五年。6. 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因残疾需配置补偿功能器具者,凭医院证明按普及型器具费用计算。7. 丧葬费用:按事故地上年度六个月人均工资标准计算。8. 死亡赔偿金:按交通事故所在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赔偿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者,每增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者,仅赔五年。9.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且无其他生活来源者为限,按交通事故所在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未满十八周岁者抚养至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者抚养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者,每增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者,仅赔五年。10. 交通费用:按当事人实际必需费用计算并支付。参与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亦按此标准计算,但总人数不超过三人。11. 住宿费用:按交通事故所在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并支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