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为:1. 医疗费:依据医院诊疗支出及后续治疗必要费用结算;2. 误工费:若当事人拥有固定收入,则参考其因误工而减少的固定收入;如无固定收入,则按照近三年平均收入或行业均值计算;3.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交通事故所在地公务人员出差伙食补贴标准计算;4. 护理费:若伤者住院时期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若无收入,参照交通事故所在地平均生活费基准计算;5. 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参照交通事故所在地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自定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长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6. 残疾用具费:依据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费用计算;7. 丧葬费:参照事故地上年度六个月人均工资标准计算;8. 死亡补偿费:参照交通事故所在地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补偿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每增长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9.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参照交通事故所在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抚养至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长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0. 交通费:依据当事人实际必需费用计算并凭票支付;11. 住宿费:参照交通事故所在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并凭票支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