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若患者死因不明且医患双方均持异议时,应于死后48小时内在具备条件的地方进行尸检;如具备尸体冻存能力,则可延至7日内。尸检需得死者家属签署书面同意,拒绝签字即视为不愿意进行尸检。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或延迟尸检,导致无法准确判断死因的,由拒绝或延迟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