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中,倘若涉案当事人对于离婚协议书中所约定的财产分配方案深感不满,可通过法律途径诉请法庭予以废除。而当法庭对相关案件进行审理之后,若未能寻找到的前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过程当中存在着任何形式的欺诈或威胁行为,那么它将依据法律规定,坚决地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从而维持原有的财产分割方案不变。换言的,只要在协议离婚后方才对财产分割事宜产生了后悔的情,便有权利向法庭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废止原先的财产分割协议。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离婚协议的签署过程中确实存在欺诈、威胁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法庭才有可能会支持原告方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请求。【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