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争议乃属侵权行为范畴。若患者于治疗过程中所受损伤系因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过失所致,则前者需负赔偿之责。同理,医务人员如未能履行与其时医疗水平相符的诊治义务而导致病患遭受伤害,医疗机构亦应担负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