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之客体为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及各银行及其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安全性。其中,银行包含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各类商业银行;而其他金融机构则泛指除银行外的各类金融运作机构,例如证券、保险、期货、外汇、融资租赁、信托投资公司等。犯罪安全含义为通过骗取贷款行为导致银行相关资产较正常贷款更易受损,进而影响银行风险控制。客观要件:在向银行申请贷款过程中存在欺诈行径即可构成犯罪。具体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向银行提交虚假证明、资料或谎报借款资金用途,以此获取贷款审核批准。主体要件:犯罪实施者通常为贷款申请人,但若担保人、银行职员等协助其掩饰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等,亦可视为共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至于如何区分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本文将在下面专门论述。主观要件。主观方面:应该为故意,即积极采取欺骗手段,追求获得贷款归贷款人使用的目的。如果贷款人主观上有将贷款占为己有,不再归还的目的,则应当构成贷款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