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解救被绑架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须符合以下四项要素:1. 复杂客体。该罪不仅损害了国家机构与工作人员信誉,更侵犯了被绑架妇女子身权利。2. 特定主体。此指负有解救被绑架妇女之责的国家机构工作人员。3. 具体行为。其表现形式为利用职务不负责任地阻碍解救行动。4. 明确意图。即行为人蓄意造成此种阻碍。【法律依据】《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