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根据生效遗嘱成功继承了房产,同时在遗嘱中明确表明此类房产仅赠与给该方所有者,那么这些房产就可以被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反之,倘若遗嘱并未清楚注明此类房产仅属于某一方,那么这类财产便被默认为是构成夫妻双方共有权益的要素之一,因而在解除婚约之时,需要先行协商解决财产分配事宜,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由相关法律机构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兼顾维护子女、女性以及无过失方的合法权益来作出裁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