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孩子为残疾人的情况下,我们应当理解,即使这样,其父母仍然可能选择离婚。在此种情况下,1. 若男女双方能够在离婚、子女抚育及财产划分等方面达成共识,那么他们便可亲自携带着各自的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书以及离婚协议前往配偶日常居住地所在地区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手续的办理。2. 然而,若双方无法就上述事宜达成一致,那么希望离婚的一方可以向被告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若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并不一致,则应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行使管辖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认定夫妻关系确已破裂,将会作出离婚判决。离婚之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来决定,由其中一方承担抚养责任,而另一方则需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