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若夫妻中的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相关机构或其本人可选择调解或直接诉诸于法院。在法庭上,诉讼应经过调解过程;若情感确实严重受损且无法修复,法官可裁决离婚。在此情况下,有如下几种情形,如重婚、与人同居,作为(二)项;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属,列作(三)项;恶习如赌博、吸毒等屡犯不止,为(四)项;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以上,为(五)项;以及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因素,皆可作为离婚的理由。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也应准许离婚。若法院首次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仍分居一年后,其中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予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