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操作中,危险驾驶案件中对于“道路”界定的明确化至关重要。相关法规将此行为明确限制在了“道路”这一特殊空间内进行;而其所要保护的不仅仅局限于具体涉事受损方,更涵盖了广大无辜公众的人身及重大财产安全。因此,在危险驾驶犯罪行为中,我们应对“道路”作限缩解释,使之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定义保持一致;同时,应着重关注驾驶行为发生地点是否具备“公共性”(即允许社会车辆通行),若符合“公共性”标准,则应视为“道路”。【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