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涵盖以下几类人身和财产权益:(1)公开权——决定版权作品发布与否的权利;(2)署名权——签署并展示作者身份;(3)修订权——自行或授权他人更改作品内容;(4)保护作品完整权——防止作品被恶意扭曲及篡改;(5)复制权——通过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形式创作作品副本;(6)发行权——通过销售、捐赠等形式向公众提供作品正本或副本;(7)出租权——允许他人临时借用电影作品及类似创作形式的作品或者计算机软件,但不以该软件为主要租赁对象;(8)展览权——公开展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作或复制品;(9)表演权——公开演出作品,以及利用各种媒介公开播放作品的表演;(10)放映权——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等作品;(11)广播权——通过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通过有线传播或转播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12)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让公众能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13)摄制权——通过拍摄电影或类似方式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14)改编权——对作品进行改编,创造出具有独特创新性的新作品;(15)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为另一种语言文字;(16)汇编权——通过挑选或编排作品或作品片段,形成新的作品;(17)其他应由著作权人享有之权利。【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