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年满14周岁且具备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可被收养:(一)丢失双亲成为孤儿;(二)生父或生母身份不明;(三)亲生父母有重大困境无法扶养孩子。被收养者必须为未成年人,根据该法典第17条规定,18岁以下自然人属于未成年范畴。第1093条将被收养者年龄上限提升至18周岁,这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除此之外,被收养者还需在经济和精神上缺乏必要的抚养条件,主要包括三种情况:第一,失去双亲的孤儿;第二,生父或生母身份不明的未成年人;第三,亲生父母因重大困境无法扶养孩子。对于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须经其本人同意。收养人和送养人需自愿达成协议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若收养人寻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则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需在登记前发布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如有意愿签订收养协议,可签订协议。若各方或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也应办理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收养行为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