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方式

2024年07月10日08:42:03

若交通事故责任人不幸身亡,而肇事车辆已投保相关险种,首先应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按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进行赔付。
如仍存在欠缺,则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补充支付相应款项。
所谓“交通事故”即指因过失或突发状况导致车辆行驶在路面上,对人员伤亡、物质损失等产生影响的事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