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若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共同房产,除非买方明知男方未经许可而售房或恶意购买,支付合理款项并依法完成过户登记,否则女方无法强迫对方退房。然而,当此情形成立时,女方有权寻求男方的经济赔偿。若为男方单独所有之房产,女方亦无权追回。【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