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于侦查人员的回避事项,须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级别公安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最终的决定;而对于这一类负责人的回避问题,则需要由同一层次级别的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进行合议并做出决策。【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