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和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024年07月19日13:45:00

原则上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一、遗失物不可适用。
所有者或其他权益方享有遗失物品追索权。
如财产被转让给他人而受让人无权处分,权益人可要求损失赔偿,或自已知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申请返还;
若受让人经拍卖或从具备经营资格的供应商处获取,权益方请求物归原主需支付其所付出的费用。
支付费用后,权益方可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原权利消失。
但若受让人在受让时已知或应知该权利,则不受此限。
二、盗赃物不宜适用。
参照民法典对遗失物的规定,遗失物尚且无法完全适用善意取得,盗赃物更是如此。
然而,若不知情的买家从合法渠道购买赃物,视为已获得所有权。
若失主愿支付价款取回原物,应予允许。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