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一处价值约一百万元人民币的房地产转让时,应缴税费共计约7.55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以下各项:1、契税:依据房屋面积及首次购买等条件,税率分别为1%、1.5%和3%;2、增值税:如产权已超五年便可免征,否则需缴纳房价的5.5%作为增值税;3、土地增值税:产权超过五年亦可豁免,否则按房价的1%缴纳;4、所得税:若房屋产权未达五年,则投资人须按房价1%或(原价-现价)÷20%缴交所得税,原价通常参考前述税费缴纳完毕后的金额;5、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每平米6元计收;6、房屋产权登记费:80元人民币;7、房屋评估费:按物业评估值的0.5%收取。此外,所有纳税人需在产生纳税义务后十日内向税务局报备并在规定期限内缴清所有款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