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和解: 医患纠纷发生后, 患者及医院可在互利基础上通过充分谈判达成和解协议。此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2. 调解: 若判定存在医疗过失, 卫生行政部门有权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过错赔偿调解。如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共识, 则签署调解书并严格执行; 若调解失败或达成协议后有一方反悔, 卫生行政部门将停止调解。3. 诉讼: 在提起诉讼前, 当事人可选择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过错鉴定。前者由医学会负责, 后者由司法鉴定中心承担。但需注意, 进行鉴定并非医疗纠纷诉讼的必经步骤。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