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定罪依据的情况:被害人陈述

2024年07月21日13:37:42

确定案件的证据必须在审判中经过庭审程序进行公开查证核实。
任何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如刑讯逼供、威胁、欺骗得来的证人证言、受害者陈述或被告供词,均不得作为定罪依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