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文规定,配偶、子女及父母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然而,若已故女方之夫在特定情况下(主要是在岳父母去世前承担了最多的赡养责任)对其岳父母履行了主要赡养职责,则不论其随后是否再婚,均可视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其中,主要赡养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 为岳父母提供主要经济支持;2. 为岳父母的日常生活提供主要劳务服务;3. 长期且频繁地照料岳父母。【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