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包含哪三种形式?

2024年07月23日13:45:25

担保物权,即债务人为履行债务,或第三方承诺提供特定财产,如房产或汽车等作担保,并由债权人拥有优先受偿之权利。
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以及留置权。
首先,抵押权,是债权人因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固定资产或动产抵押给自己,以保证债务的偿还,而获得的一种担保物权。
若债务人无法按时还款,债权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拍卖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若有剩余,则归还抵押人,若不足,则可继续向债务人追讨。
然而,对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财产,不得设立抵押权。
其次,质权,是债权人因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动产或财产权利质押给自己,以保证债务的偿还,而获得的一种担保物权。
债权人可在债务人未能按期还款或出现约定事项时,优先受偿该动产或财产权利。
其中,动产质权是指以动产作为担保,财产权利质权则是指以财产权利作为担保。
最后,留置权,是债权人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未得到清偿之前,将其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