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重组和公司并购虽有区别,但常相互影响。前者注重资产间关系的改变,后者关注股权及公司掌控权的更替。对于公司而言,控股权的变更不是资产变动,惟有为取得新股权,或是资产剥离时才有实际资产变动。例如,当A公司收购B公司并成为其控股方后,可能会以B公司股权作抵押融资,或为其提供担保贷款,此时B公司并无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行为,因此,对A公司而言,这属于资产重组;然而,对B公司而言,仅是股东更换,可称为被收购,但与资产重组无关。然而,在资本运营过程中,资产重组与并购往往交替出现,先收购后重组,或先重组,再并购,再重组皆属常见操作手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