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债权可在破产程序中受偿

2024年07月23日18:49:29

破产债权的构成须遵循以下要素:
1.破产宣告前产生;
为保证后期投资人权利的公正性,需设定一个时间界限,以此区分是否存在有效债权;
2.非优先债权;
包括无担保的债权与通过法定担保手段得以排他性实现的债权,后者应优先得到清偿;
3.可强制执行的债权;
并非所有债权均能通过强制程序实现,如涉及人身性质或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等;
4.非破产程序不可行使的债权;
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仅能通过破产程序提出财产请求权,且原有的民事诉讼及个别强制执行程序将被暂停,债权人的债权将以破产债权形式参与破产程序;
5.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仅能通过破产程序获得公平清偿,即按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和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禁止债权人自行行使债权。
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