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分红型保险与养老保险产品,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通常由夫妇中的某一方担任,且后续的保费亦需以夫妻双方共有资产按期支付,此举的主要目标在于实现家庭财富的稳健增长及保值维护。若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将此类保险所产生的利益被定义为个人财产,对另一方而言无疑是极不公允的结果。鉴于此,在多个司法管辖区内,常会采取以下处理方式:即将此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同时维持保险合同属于其中某一方所有者(一般情况下为投保人)的财产权益。在此基础上,该方当事人有权在离婚后自行决定是否继续承担缴纳保费的责任,或是变现保单现金价值,并向对方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为财产分割的折价补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