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供抵押的财产包括,(一)建筑物及附属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五)在建建筑物、船舶和飞机;(六)交通运输工具;以及(七)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资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