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醉酒驾驶时,乘客仍搭乘并对此抱以漠视态度,实为对自己安全不负责任,对损失具有部分过失。因此,未直接参与饮酒驾车行为的情况下,亦可能涉及到危险驾驶的共犯问题,主要有三种情形:(1)在饮酒过程中,明知驾驶员即将驾车,仍劝酒、胁迫甚至逼迫其饮酒,且不愿提供替代服务。(2)明知驾驶员已饮酒,却教唆、威胁或命令其继续驾驶。(3)车主明知借车者已醉酒,仍将车辆借予对方。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