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罪与危险驾驶罪之异同点:其一,犯罪客体,危险驾驶罪聚焦于公共道路交通安全,且犯罪范围仅此公共道路;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危害之公共安全包含交通以外诸领域。其二,犯罪主体,危险驾驶罪中犯罪主体不仅限于机动车驾驶员,亦涵盖特殊情形下车主及管理人员;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为普通罪犯均可能触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