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撤销合同时,无需考虑诉讼时效问题。反之,应采用“除斥期”这一法律概念。根据法律规定,该除斥期通常为一年;若因重大误解而请求撤销合同,则需在知晓或理应知晓撤销原因后的90天内提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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