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2024年07月29日18:45:01

1、行为人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若行为动机是欺诈他人财务并占有,将构成合同诈骗罪。
2、仅为借用他人资质而冒名签署合同时,该类合同应归于无效。
3、如未经被冒用人授权,而以其名义签下合同,此乃无权代理之行为。
在被代理人(即“被冒名人”)确认前,该合同属效力待定状态。
依据无权代理的成因,可细分为无代理权、代理权终止以及越权代理三种情况。
4、即使未获被代理人授权,但若合同相对方基于善意且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备代理权,则其代理行为产生法律责任连带至被代理人身上,行为人为被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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