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下的房产属共有性质:1. 婚姻存续期内双方共同购买的公租房、普通住房、经济适用房以及私人住宅;2. 恋爱时一方租赁,婚后利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3. 独身时男女双方积累财富共同购买的公租房、普通住房、经济适用房等;4. 婚前一方购买或自建,婚后另一方参与重建的房产;若仅有部分改造和扩建,则该部分属于共有人;5. 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且明确表示赠予双方的房产;6. 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买但未明确表示赠予某一方的房产;7.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继承的房产属于共同所有,除非遗嘱明确规定只归某一方;8. 工作单位基于员工劳动人事关系及工龄等因素分配的福利房,且需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