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损毁交通工具罪,即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其构成特点如下:首先,本罪侵害的法益是公共交通安全。其二,此种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导致火车、汽车、电车、船舶或飞机等交通工具受损,且产生了严重后果的行为。再者,本罪的主体为一般自然人。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行为人必须存在过失心态。【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