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朝法律,婚礼前购置之房产视为单一方所有,非婚变时不应纳入分配范围。具体而言,可分为以下几类:(1)婚礼前购置者;(2)因身心伤害获得之赔偿或补偿;(3)遗嘱或赠与合同里明确只属于某一方之财产;(4)专供某一方使用之日常用品;以及(5)其他特殊情况下应属于某一方之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