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止需具备以下三个必要条件:首先,中止事由必须源于法律明确规定;其次,此种情况应出现在诉讼时效期限最后6个月之中或之前;最后,尽管早于最后六个月出现,但延续至最后六个月仍存续着。另外,如若中止事由早于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出现,但直至最后六个月仍然持续着,那么之前已过去的期间以及中止后延续的期间将被综合考虑。【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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