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若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被解雇,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其相应的经济补偿:(1)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医疗期结束后无法从事原有工作亦无法从用人单位获得新的职位;(2)无法胜任现有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仍然不胜任;(3)原签订合同时的客观环境突然恶化,使得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经过协商未果而变更合同条款无果。但当满足以下条件:(1)用人单位遵循企业破产法实施重整;(2)生产经营面临严重困境;(3)生产流程需要调整或重大技术革新,变更合同后仍需裁员;(4)其他因签订合同时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改变,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经济补偿将根据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支付。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视为一年;不足六个月的,则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劳动者支付两倍于经济补偿的赔偿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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