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即在双务契约中,先履行义务者如有确实证据显示对方违约可能性增大或违约行为已现,则可暂时停止履行。此项权利需符合以下条件:(1)债务依法生效并确定;(2)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契约而负担债务,并附有先后履行顺序;(3)合同订立之后,对方的财务状况恶化且难以履行付款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