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受害者无法提供家暴证据,仍可依法寻求离婚诉讼。在缺乏确凿物证的情况下,还可搜集其他类型的证据支持。涉及家暴离婚所需关键证据包括:1)相关机构(如居委会、村委会、妇联、庇护所等)就家暴行为出具的书面制止、劝阻或调解档;2)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与询问笔录;3)证人证言,尤其当家暴行为发生时,受害者的子女和邻居提供的证词;4)施暴者为挽回婚姻而在诉讼之前写下的《悔过书》、《保证书》等书面陈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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