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拆迁收益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若面临的是公有住房的拆迁,且在补偿款项的计算上仅依据面积而忽略了与居住者之间的关联,那么此类拆迁所得收益将全额归属享有公房租赁权的一方所有。但若公房租赁权自婚姻期间方可获得,那么补偿款便应由夫妻双方共享,并由双方自行协商分配方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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