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配遗嘱的鉴定主要包含如下几个核心要素:首先,遗嘱必须为立嘱者的明确意愿表达,不存在被欺骗、威胁等影响意志自主性的因素。在此基础上,常见的正式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及口头遗嘱等。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每种形式皆具备其专属的制作要求,例如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手撰写并签字,署名时还需明确年份、月份以及日期;代书遗嘱则需要两名以上见证人现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为撰写,最后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共同签署,注明年份、月份以及日期。此外,遗嘱内容亦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强制性规定,亦不能侵犯社会公德,若出现多种遗嘱内容相互矛盾的情况,通常依最后有效的遗嘱为准。然而,新颁布实施的《民法典》改变了这一规则,不再将公证遗嘱赋予优先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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