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效力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形式。首先是有效婚姻,这是最为常见和被广泛认可的形式,夫妻双方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依法进行婚姻登记,其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双方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这种婚姻形式具有稳定性和合法性,是社会秩序的重要基础。其次是无效婚姻,它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比如,重婚、未到法定婚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情况导致的婚姻,都属于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不被法律所承认,双方也不具备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还有一种是可撤销婚姻,这种婚姻在成立时是有效的,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例如,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请求。一旦被撤销,婚姻关系自始无效。总之,婚姻的效力形式多样,不同形式的婚姻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规定和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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