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白山市城镇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白山政办函10号
白山政办函〔2001〕10号关于印发白山市城镇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中省直企业:市房产局制订的《白山市城镇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主题词:城乡建设住房档案规定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1年5月10日印发——————————————————————————白山市城镇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市房产局二○○一年四月十日)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白山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城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白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本市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建立、管理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工作。第四条各单位在进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时,必须按照本规定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住房档案一人一档,由职工所在单位保管、管理。第五条职工住房档案资料包括《白山市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调查表》、《白山市职工(单位)住房情况统计表》、《白山市职工(系统)住房情况汇总表》和《白山市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使用审批表》。第六条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调查表必须由职工本人如实填写,加盖本人名章或由本人签字,职工本人住房情况发生变化要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第七条职工所在单位负责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对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调查表进行认真核定,如实填写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并进行微机管理。职工所在单位将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进行统计后连同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调查表(软盘)报主管部门。对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要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将职工住房变动情况报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将单位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进行统计后,连同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调查表(软盘)报市房改办。第八条各县(市)区、市属各委办局(公司)、中省直驻白山各单位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各单位须将单位职工(单位)住房情况统计表汇总后,连同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调查表(软盘)报市房改办,对职工住房档案要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将职工住房变动情况报市房改办。第九条市房改办要加大对全市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工作的管理力度,严格要求,及时指导。全市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实行微机管理,职工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房改办要逐步实行微机联网。第十条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必须在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后方可使用。凡没有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的单位或部门,不得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和开展集资合作建房工作,个人也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第十一条市房改办要对全市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工作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在建立职工档案中弄虚作假的,市房改办或职工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进行严肃查处。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加强对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的管理工作。第十二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各种表格由市房改办印制。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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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白山市城镇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白山政办函10号
白山政办函〔2001〕10号关于印发白山市城镇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中省直企业:市房产局制订的《白山市城镇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主题词:城乡建设住房档案规定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1年5月10日印发——————————————————————————白山市城镇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市房产局二○○一年四月十日)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白山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城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白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本市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建立、管理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工作。第四条各单位在进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时,必须按照本规定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住房档案一人一档,由职工所在单位保管、管理。第五条职工住房档案资料包括《白山市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调查表》、《白山市职工(单位)住房情况统计表》、《白山市职工(系统)住房情况汇总表》和《白山市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使用审批表》。第六条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调查表必须由职工本人如实填写,加盖本人名章或由本人签字,职工本人住房情况发生变化要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第七条职工所在单位负责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对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调查表进行认真核定,如实填写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并进行微机管理。职工所在单位将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进行统计后连同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调查表(软盘)报主管部门。对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要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将职工住房变动情况报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将单位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进行统计后,连同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调查表(软盘)报市房改办。第八条各县(市)区、市属各委办局(公司)、中省直驻白山各单位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各单位须将单位职工(单位)住房情况统计表汇总后,连同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调查表(软盘)报市房改办,对职工住房档案要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将职工住房变动情况报市房改办。第九条市房改办要加大对全市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工作的管理力度,严格要求,及时指导。全市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实行微机管理,职工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房改办要逐步实行微机联网。第十条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必须在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后方可使用。凡没有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的单位或部门,不得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和开展集资合作建房工作,个人也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第十一条市房改办要对全市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工作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在建立职工档案中弄虚作假的,市房改办或职工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进行严肃查处。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加强对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的管理工作。第十二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各种表格由市房改办印制。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