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青发改收费[2004]90号
各州、地、市计委、财政局,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根据2003年第6次省长办公会议决定和省政府公布的《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2批)》(第34号令),现就全省计划生育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抚养费,按《青海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8号令)规定执行。
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每证5元。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工本费,每证2.50元。
四、收费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发布文号: 青发改收费[2004]90号
各州、地、市计委、财政局,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根据2003年第6次省长办公会议决定和省政府公布的《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2批)》(第34号令),现就全省计划生育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抚养费,按《青海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8号令)规定执行。
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每证5元。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工本费,每证2.50元。
四、收费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