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十政办发[2001]221号
咸宁市物价局、交通局:
你们《关于咸宁市马桥收费站恢复正常收费的紧急请示》(咸价费[2001]30号)悉。省物价局、省交通厅鄂价费字[2001]180号文规定:“暂停马桥收费站收费后,马桥收费站覆盖的收费路段和合法贷款余额待翠竹岭隧道竣工通车后,与其债务合并,统筹考虑设立收费站问题。”最近,我们组织专人进行了实地核查。认为马桥收费站覆盖的各项工程立项依据齐备,翠竹岭隧道及接线工程已全部竣工,并通车使用。考虑到翠竹岭隧道远离城镇,设置收费站存在许多困难。经研究,同意马桥收费站自2001年12月10日恢复收取车辆通行费,原收费站址不变,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下发的《关于调整全省收费还贷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2001]269号)中60公里以下二级公路收费标准执行。
恢复收费一年后,由你市提供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资金审计报告、截止2001年底正常贷款余额和实际分类车流量,报省研究收费年限是否变更事宜。
你市应采取措施确保道路养护费用足额到位,保持收费公路的完好畅通。
附:咸宁马桥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标准
咸宁马桥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标准
单位:元/车次
茅箭区、张湾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计生委《关于解决我市城区义务代养、事实收养社会弃婴遗留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解决我市城区义务代养、事实收养社会弃婴遗留问题的意见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计生委2001年11月25日)
为了保护社会弃婴及其收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证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解决我市城区义务代养、事实收养社会弃婴遗留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已在市民政部门办理义务代养手续的代养子女,不论是否超过收养年龄,可依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全部改办收养。
二、对于1999年4月1日以前捡拾的社会弃婴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事实收养人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到市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一)由收养人所在地公安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养人单位出具的捡拾社会弃婴证明;
(二)乡镇、街办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三、对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的社会弃婴,若符合收养条件的,可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收养条件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交由市民政部门安排抚养,逾期不交的作超胎处理。
四、今后凡捡拾社会弃婴的当事人,应及时向辖区内公安部门报案,由公安部门出具捡拾社会弃婴证明,送市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由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若捡拾社会弃婴当事人提出收养并符合收养条件的,可向市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今后凡没有公安部门出具捡拾社会弃婴证明,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自捡自养社会弃婴的一律作超胎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发布文号: 十政办发[2001]221号
咸宁市物价局、交通局:
你们《关于咸宁市马桥收费站恢复正常收费的紧急请示》(咸价费[2001]30号)悉。省物价局、省交通厅鄂价费字[2001]180号文规定:“暂停马桥收费站收费后,马桥收费站覆盖的收费路段和合法贷款余额待翠竹岭隧道竣工通车后,与其债务合并,统筹考虑设立收费站问题。”最近,我们组织专人进行了实地核查。认为马桥收费站覆盖的各项工程立项依据齐备,翠竹岭隧道及接线工程已全部竣工,并通车使用。考虑到翠竹岭隧道远离城镇,设置收费站存在许多困难。经研究,同意马桥收费站自2001年12月10日恢复收取车辆通行费,原收费站址不变,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下发的《关于调整全省收费还贷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2001]269号)中60公里以下二级公路收费标准执行。
恢复收费一年后,由你市提供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资金审计报告、截止2001年底正常贷款余额和实际分类车流量,报省研究收费年限是否变更事宜。
你市应采取措施确保道路养护费用足额到位,保持收费公路的完好畅通。
附:咸宁马桥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标准
咸宁马桥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标准
单位:元/车次
茅箭区、张湾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计生委《关于解决我市城区义务代养、事实收养社会弃婴遗留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解决我市城区义务代养、事实收养社会弃婴遗留问题的意见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计生委2001年11月25日)
为了保护社会弃婴及其收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证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解决我市城区义务代养、事实收养社会弃婴遗留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已在市民政部门办理义务代养手续的代养子女,不论是否超过收养年龄,可依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全部改办收养。
二、对于1999年4月1日以前捡拾的社会弃婴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事实收养人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到市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一)由收养人所在地公安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养人单位出具的捡拾社会弃婴证明;
(二)乡镇、街办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三、对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的社会弃婴,若符合收养条件的,可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收养条件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交由市民政部门安排抚养,逾期不交的作超胎处理。
四、今后凡捡拾社会弃婴的当事人,应及时向辖区内公安部门报案,由公安部门出具捡拾社会弃婴证明,送市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由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若捡拾社会弃婴当事人提出收养并符合收养条件的,可向市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今后凡没有公安部门出具捡拾社会弃婴证明,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自捡自养社会弃婴的一律作超胎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