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2011]3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2011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1〕161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是实现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省积极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工作要求,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取得明显成效,促进了我省重点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水平提升。但是,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部分行业落后产能比重仍然较大,已成为提升我省产业竞争力,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主动性,坚持依法行政,突出重点领域,强化责任考核,切实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全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主要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主要原则
1.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整和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强化税收杠杆调节作用,努力营造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同时,加强政府引导,分解落实责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2.激励和约束相结合
建立健全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财政资金引导,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完善淘汰落后产能激励机制;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强化淘汰落后产能约束机制。
3.淘汰和发展相结合
正确处理淘汰落后和加快发展的关系,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抓手,以落后产能退出为产业转型升级腾出资源承载、环境容量和市场空间,发展新兴产业,壮大优势产业,提升传统产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我省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为:炼铁40万吨、炼钢3.5万吨、铁合金3.14万吨、水泥138.8万吨、造纸行业22.32万吨、制革行业65万标张、印染行业4150万米/2.1万吨、有色金属行业0.1万吨、电力行业6.2万千瓦(具体分地区目标及企业名单见附件2、附件3)。
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确定的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及有关工作要求,在淘汰2011年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抓紧提出本地区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2012年目标任务和计划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报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厅际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责任落实
(一)省政府已成立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厅际协调小组(闽政办〔2010〕192号),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并做好任务分解,督促检查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协力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各项工作(任务分工见附件1)。
(二)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是推进本市(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健全领导机制,相应成立协调小组,统筹协调本市(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本市(区)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本市(区)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并分解到各县(市、区),落实到企业,对所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进行验收,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确保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各项目标任务。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有关企业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四)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四、工作程序
(一)1月底前,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及要求,提出本地区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计划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报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厅际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4月底前,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将省里下达的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落实到企业,并在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门户网站以及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相关企业名单,同时报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厅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公告格式见附件4)。
(四)12月底前,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督促企业全部拆除列入本年度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使其不能恢复生产;组织完成对所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现场检查和验收(验收意见表见附件5);在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门户网站以及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企业名单,同时报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厅际协调小组办公室。
(五)次年1月10日前,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将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及验收情况报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厅际协调小组办公室。
(六)次年2月底前,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厅际协调小组组成考核工作组,对各地区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七)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厅际协调小组负责向社会公告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原则上今后每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序时进度按上述时点安排。
五、激励机制
(一)加强财政资金引导
在积极争取并按规定使用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安排省级财政资金,并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抓紧制定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积极安排专项配套资金,对淘汰落后产能给予适当补偿奖励。
(二)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地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指导和督促企业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与接续工作,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三)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和重组
对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对其土地开发利用优先予以支持。相关部门对企业技术改造、节能减排、新建项目、生产许可、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
六、约束机制
(一)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加强项目的审核管理,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要严格环评、土地、安全生产审批、节能评估和规划前置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严格防止新增落后产能。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建设项目提供土地。
(二)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
对落后产能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在企业落后产能原来执行的价格基础上,根据不同行业征收不同额度的差别电价,增收部分全额返还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用于淘汰落后产能退出工作,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电监办等相关部门制定完善具体标准和办法。
(三)强化法律法规约束
强化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能耗限额标准,并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省质监、安监等部门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四)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由设区市政府在公告后15天内,向省政府报告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措施到位前,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厅、外经贸厅等部门严格控制该地区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将本地区已经淘汰的落后产能作为本年度计划淘汰任务上报,或虚报落后产能数量,以及未将应淘汰的落后产能列入淘汰计划的,均视为瞒报、谎报行为。对存在瞒报、谎报行为,以及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地区实行问责,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暂停该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并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暂停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依法保护金融债权安全,发展改革、经贸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省直有关部门和监督机构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要依法注销或吊销。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当地政府要及时通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企业限期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未办理的,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由当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对有关企业做出停电决定,电力监管机构监督供电企业依法停止对有关企业供电。
七、考核机制
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按照目标清晰、组织健全、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逐级考核的总体要求,由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厅际协调小组按期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组织领导协调、政策措施落实、企业职工安置等方面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省政府,作为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指标。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1:
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分工表
附件2:
2011年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分解
附件3:
2011年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产能单位:万吨(其中,制革,万标张;印染,万米/万吨;电力,万千瓦)
附件4:
××市(区)××年度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公告格式)
产能单位:万吨(其中,玻璃,万重量箱;制革,万标张;印染,万米;电力,万千瓦)
附件5:
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
发布文号: 闽政[2011]3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2011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1〕161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是实现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省积极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工作要求,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取得明显成效,促进了我省重点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水平提升。但是,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部分行业落后产能比重仍然较大,已成为提升我省产业竞争力,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主动性,坚持依法行政,突出重点领域,强化责任考核,切实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全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主要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主要原则
1.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整和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强化税收杠杆调节作用,努力营造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同时,加强政府引导,分解落实责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2.激励和约束相结合
建立健全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财政资金引导,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完善淘汰落后产能激励机制;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强化淘汰落后产能约束机制。
3.淘汰和发展相结合
正确处理淘汰落后和加快发展的关系,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抓手,以落后产能退出为产业转型升级腾出资源承载、环境容量和市场空间,发展新兴产业,壮大优势产业,提升传统产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我省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为:炼铁40万吨、炼钢3.5万吨、铁合金3.14万吨、水泥138.8万吨、造纸行业22.32万吨、制革行业65万标张、印染行业4150万米/2.1万吨、有色金属行业0.1万吨、电力行业6.2万千瓦(具体分地区目标及企业名单见附件2、附件3)。
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确定的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及有关工作要求,在淘汰2011年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抓紧提出本地区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2012年目标任务和计划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报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厅际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责任落实
(一)省政府已成立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厅际协调小组(闽政办〔2010〕192号),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并做好任务分解,督促检查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协力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各项工作(任务分工见附件1)。
(二)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是推进本市(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健全领导机制,相应成立协调小组,统筹协调本市(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本市(区)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本市(区)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并分解到各县(市、区),落实到企业,对所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进行验收,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确保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各项目标任务。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有关企业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四)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四、工作程序
(一)1月底前,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及要求,提出本地区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计划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报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厅际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4月底前,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将省里下达的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落实到企业,并在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门户网站以及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相关企业名单,同时报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厅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公告格式见附件4)。
(四)12月底前,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督促企业全部拆除列入本年度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使其不能恢复生产;组织完成对所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现场检查和验收(验收意见表见附件5);在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门户网站以及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企业名单,同时报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厅际协调小组办公室。
(五)次年1月10日前,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将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及验收情况报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厅际协调小组办公室。
(六)次年2月底前,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厅际协调小组组成考核工作组,对各地区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七)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厅际协调小组负责向社会公告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原则上今后每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序时进度按上述时点安排。
五、激励机制
(一)加强财政资金引导
在积极争取并按规定使用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安排省级财政资金,并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抓紧制定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积极安排专项配套资金,对淘汰落后产能给予适当补偿奖励。
(二)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地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指导和督促企业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与接续工作,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三)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和重组
对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对其土地开发利用优先予以支持。相关部门对企业技术改造、节能减排、新建项目、生产许可、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
六、约束机制
(一)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加强项目的审核管理,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要严格环评、土地、安全生产审批、节能评估和规划前置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严格防止新增落后产能。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建设项目提供土地。
(二)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
对落后产能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在企业落后产能原来执行的价格基础上,根据不同行业征收不同额度的差别电价,增收部分全额返还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用于淘汰落后产能退出工作,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电监办等相关部门制定完善具体标准和办法。
(三)强化法律法规约束
强化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能耗限额标准,并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省质监、安监等部门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四)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由设区市政府在公告后15天内,向省政府报告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措施到位前,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厅、外经贸厅等部门严格控制该地区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将本地区已经淘汰的落后产能作为本年度计划淘汰任务上报,或虚报落后产能数量,以及未将应淘汰的落后产能列入淘汰计划的,均视为瞒报、谎报行为。对存在瞒报、谎报行为,以及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地区实行问责,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暂停该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并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暂停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依法保护金融债权安全,发展改革、经贸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省直有关部门和监督机构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要依法注销或吊销。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当地政府要及时通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企业限期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未办理的,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由当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对有关企业做出停电决定,电力监管机构监督供电企业依法停止对有关企业供电。
七、考核机制
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按照目标清晰、组织健全、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逐级考核的总体要求,由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厅际协调小组按期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组织领导协调、政策措施落实、企业职工安置等方面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省政府,作为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指标。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1:
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分工表
序号 | 任务分工 | 负责部门 |
1 | 牵头制定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提出年度目标任务,并分解落实到各市(区),承担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及时向协调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 省经贸委 |
2 | 研究提出本市(区)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并分解到市、县,落实到企业,并将目标任务和计划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报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厅际协调小组办公室 |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
3 | 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制定能耗限额标准,并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 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 |
4 | 督促省直有关部门和设区市政府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落实省政府有关政策和决定。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地区实行行政问责。 | 省监察厅 |
5 | 根据国家规定,牵头研究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相关财政政策,与省经贸委制定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省财政厅 |
6 | 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与接续工作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7 | 负责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土地审批及开发利用相关工作 | 省国土资源厅 |
8 | 负责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协调涉外工业企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 | 省外经贸厅 |
9 | 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 | 省环保厅 |
10 | 督促有关省属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 省国资委 |
11 | 负责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涉税问题处理 | 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
12 | 负责督促指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地政府通告,责令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未办理的,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 省工商局 |
13 |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 省质监局 |
14 | 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指导 | 省安监局 |
15 | 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 | 福建银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
16 | 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淘汰落后产能的差别化价格政策 | 省物价局、经贸委、环保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电监办 |
17 | 对未按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 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省安监局、省质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 |
附件2:
2011年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分解
行业 地区 | 炼铁 (万吨) | 炼钢 (万吨) | 铁合金 (万吨) | 水泥 (万吨) | 造纸 (万吨) | 制革 (万标张) | 印染 (万米/万吨) | 有色 (万吨) | 电力 (万千瓦) |
福州 | 1.58 | 7 | |||||||
漳州 | 2.28 | 45.3 | |||||||
泉州 | 40 | 3.85 | 12.7 | 4150/2.1 | |||||
宁德 | 0.1 | 5.2 | |||||||
龙岩 | 3.0 | 0.488 | 30 | 1.2 | 0.1 | 6.2 | |||
莆田 | 1.8126 | ||||||||
三明 | 0.5 | 2.13 | 74.8 | 4.8 | |||||
南平 | 0.43 | 34 | 1.6 | ||||||
合计 | 40 | 3.5 | 3.148 | 138.8 | 22.3226 | 65 | 4150/2.1 | 0.1 | 6.2 |
附件3:
2011年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产能单位:万吨(其中,制革,万标张;印染,万米/万吨;电力,万千瓦)
序号 | 行业 | 地(市) | 企业名称 | 淘汰生产线(设备)型号及数量 | 落后产能 |
1 | 造纸 | 福建福州 | 连江县敖江坂里造纸厂 | 1092型2台 | 0.10 |
2 | 造纸 | 福建福州 | 连江县蓼沿蒲边造纸厂 | 1575、1092型各1台 | 0.51 |
3 | 造纸 | 福建福州 | 连江县富山造纸厂 | 纸机4台 | 0.06 |
4 | 造纸 | 福建福州 | 福清东旭纸品有限公司 | 手工纸制品生产 | 0.03 |
5 | 造纸 | 福建福州 | 福清银辉福利纸品厂 | 手工纸制品生产 | 0.18 |
6 | 造纸 | 福建福州 | 闽清县白樟纸屑制品厂 | 1760型机1台 | 0.50 |
7 | 造纸 | 福建福州 | 罗源南洋中汇纸业有限公司 | 1092、1575型各2台 | 0.20 |
8 | 造纸 | 福建泉州 | 晋江市兴荣造纸有限公司 | 1575型生产线1条 | 0.25 |
9 | 造纸 | 福建泉州 | 晋江市新塘远东造纸厂 | 1575型生产线1条 | 0.25 |
10 | 造纸 | 福建泉州 | 永春县东园纸业有限公司 | 1575型纸机2台、4吨锅炉1台 | 0.75 |
11 | 造纸 | 福建泉州 | 德化县兴源造纸厂 | 1575型生产线1条(利用废纸生产) | 0.60 |
12 | 造纸 | 福建泉州 | 德化县青云纸业有限公司 | 1575型生产线1条(利用废纸生产) | 0.60 |
13 | 造纸 | 福建泉州 | 惠安县杏盛造纸厂 | 1092型、1575型机各1台、2吨锅炉1台 | 0.40 |
14 | 造纸 | 福建泉州 | 惠安东玉纸箱厂 | 1575型、2600型纸机各1台、4吨锅炉1台 | 1.00 |
15 | 造纸 | 福建莆田 | 仙游县枫水再生纸加工厂 | 1575型生产线1条 | 0.0026 |
16 | 造纸 | 福建莆田 | 仙游县昌盛福利纸业有限公司 | 1575型生产线1条 | 0.58 |
17 | 造纸 | 福建莆田 | 仙游县盖尾东港利民纸品厂 | 1575型生产线1条 | 0.03 |
18 | 造纸 | 福建莆田 | 莆田城厢区力发纸业有限公司 | 1575型生产线1条 | 0.15 |
19 | 造纸 | 福建莆田 | 莆田市华联纸品厂 | 1575型生产线1条 | 0.30 |
20 | 造纸 | 福建莆田 | 莆田市城厢区福利纸品厂 | 1575型生产线1条 | 0.15 |
21 | 造纸 | 福建莆田 | 莆田市南丰福利纸品厂 | 1575型生产线1条(高档纸) | 0.60 |
22 | 造纸 | 福建南平 | 南平富贵纸业有限公司 | 石灰法制浆部分 | 0.20 |
23 | 造纸 | 福建南平 | 南平市延平区华泰纸厂 | 石灰法制浆部分 | 0.20 |
24 | 造纸 | 福建南平 | 武夷山旭日纸业有限公司 | 以废纸原料的造纸生产线 | 1.20 |
25 | 造纸 | 福建三明 | 尤溪县坂面乡福利纸制品厂 | 迷信纸生产 | 0.30 |
26 | 造纸 | 福建三明 | 福建铙山纸业集团 | 1092长网多缸纸机生产线1条、1260长网多缸纸机1台及10吨、4吨沸腾炉各1台,6吨喷射碱炉1台,2.5万吨真空洗浆机1台 | 2.50 |
27 | 造纸 | 福建三明 | 永安市宝华林特种纸业有限公司 | 1760铜版纸生产线1条 | 2.00 |
28 | 造纸 | 福建漳州 | 龙海程溪造纸厂 | 1092型1台 | 0.78 |
29 | 造纸 | 福建漳州 | 华安县高安镇三洋纸制品厂 | 1092型1台 | 0.20 |
30 | 造纸 | 福建漳州 | 漳浦县绥城合兴造纸厂 | 1575型、1092型各1台 | 0.40 |
31 | 造纸 | 福建漳州 | 漳浦县民政后螺纸厂 | 1575型号1台 | 0.50 |
32 | 造纸 | 福建漳州 | 平和五寨联安抄纸厂 | 1092型2台 | 0.40 |
33 | 造纸 | 福建龙岩 | 上杭县鑫欣纸制品厂 | 面巾纸半成品生产 | 0.20 |
34 | 造纸 | 福建龙岩 | 上杭县坑子口纸加工厂 | 机制纸、土纸加工 | 0.16 |
35 | 造纸 | 福建龙岩 | 上杭县溪口乡太阳纸制品加工厂 | 土纸 | 0.06 |
36 | 造纸 | 福建龙岩 | 上杭荣丰纸制品厂 | 机制传统土纸制造 | 0.18 |
37 | 造纸 | 福建龙岩 | 上杭县万隆纸业有限公司 | 生活再生纸制造 | 0.26 |
38 | 造纸 | 福建龙岩 | 上杭县连丰纸制品厂 | 面巾纸半成品加工 | 0.34 |
39 | 造纸 | 福建宁德 | 福鼎市沈青纸业公司 | 1760、3260型瓦楞纸各1台 | 1.00 |
40 | 造纸 | 福建宁德 | 福鼎市万泰纸业有限公司 | 箱板纸 | 1.00 |
41 | 造纸 | 福建宁德 | 古田广田纸业贸易有限公司 | 草浆造纸 | 3.20 |
42 | 制革 | 福建福州 | 闽侯县闽江制革厂 | 滚筒2台 | 3.0 |
43 | 制革 | 福建福州 | 福州永腾制革有限公司 | 转鼓10粒 | 4(折合) |
44 | 制革 | 福建泉州 | 晋江市吴金墩制皮加工厂 | 2米×2米转鼓1粒 | 1.0 |
45 | 制革 | 福建泉州 | 晋江市许明玉制革厂 | 2.4米×2米转鼓1粒 | 1.2 |
46 | 制革 | 福建泉州 | 晋江井林制革厂 | 2米×2米转鼓1粒 | 1.0 |
47 | 制革 | 福建泉州 | 晋江市湖北枪城小皮革厂 | 2.2米×2米转鼓1粒 | 1.0 |
48 | 制革 | 福建泉州 | 晋江市内塘社区小制革厂 | 2.4米×2米转鼓1粒 | 1.5 |
49 | 制革 | 福建泉州 | 南安市云华皮业有限公司 | 2.2米×2.2米转鼓9粒 | 7.0 |
50 | 制革 | 福建漳州 | 龙海市上庆制革有限公司 | 2.8米×2.5米转鼓15粒 | 13.5 |
51 | 制革 | 福建漳州 | 龙海市鸿达皮革有限公司 | 2.8米×2.5米转鼓10粒; | 15.0 |
52 | 制革 | 福建漳州 | 龙海市德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 2.8米×2.5米转鼓16粒 | 12.8 |
53 | 制革 | 福建漳州 | 漳州泰进皮革有限公司 | 2.8米×2.5米转鼓2粒 | 4.0 |
54 | 印染 | 福建泉州 | 石狮市伟杰印花厂 | 落后印花机 | 250万米 |
55 | 印染 | 福建泉州 | 石狮市王榜印花厂 | 落后印花机 | 150万米 |
56 | 印染 | 福建泉州 | 石狮市佳美印花厂 | 落后印花机 | 200万米 |
57 | 印染 | 福建泉州 | 四季红印花厂 | 落后印花机 | 250万米 |
58 | 印染 | 福建泉州 | 宏发印花厂 | 落后印花机 | 200万米 |
59 | 印染 | 福建泉州 | 宗楞印花厂 | 落后印花机 | 300万米 |
60 | 印染 | 福建泉州 | 邓小林印花厂 | 落后印花机 | 200万米 |
61 | 印染 | 福建泉州 | 宏明印花厂 | 落后印花机 | 200万米 |
62 | 印染 | 福建泉州 | 鸿博印花厂 | 落后印花机 | 150万米 |
63 | 印染 | 福建泉州 | 石狮市永宁创新印花厂 | 落后印花机 | 100万米 |
64 | 印染 | 福建泉州 | 石狮市林国桥印花厂 | 落后印花机 | 100万米 |
65 | 印染 | 福建泉州 | 石狮市邱振裕印花厂 | 落后印花机 | 125万米 |
66 | 印染 | 福建泉州 | 石狮市侯垂志印花厂 | 落后印花机 | 75万米 |
67 | 印染 | 福建泉州 | 石狮市卢武殿印花厂 | 落后印花机 | 50万米 |
68 | 印染 | 福建泉州 | 石狮市连兴印花厂 | 落后印花机 | 450万米 |
69 | 印染 | 福建泉州 | 石狮市大星云印花厂 | 落后印花机 | 350万米 |
70 | 印染 | 福建泉州 | 石狮市集彩印花厂 | 落后印花机 | 50万米 |
71 | 印染 | 福建泉州 | 石狮市年益印花厂 | 落后印花机 | 300万米 |
72 | 印染 | 福建泉州 | 石狮市键兴印花厂 | 落后印花机 | 250万米 |
73 | 印染 | 福建泉州 | 晋江市福泰印染有限公司 | 落后染整生产线1条 | 400万米 |
74 | 印染 | 福建泉州 | 石狮永宁雪兰水洗厂 | 烘干机、水洗机 | 0.5万吨 |
75 | 印染 | 福建泉州 | 晋江市宜泰服装水洗公司 | 水洗机600磅9台;450磅2台 | 0.5万吨 |
76 | 印染 | 福建泉州 | 晋江兴隆水洗有限公司 | 水洗机600磅10台;450磅6台 | 0.7万吨 |
77 | 印染 | 福建泉州 | 晋江市劲达水洗有限公司 | 水洗机600磅5台;450磅4台 | 0.4万吨 |
78 | 水泥 | 福建南平 | 武夷山南灵建材有限公司 | φ2.4×10m水泥磨2台 | 17.0 |
79 | 水泥 | 福建南平 | 顺昌冠燕水泥有限公司 | φ2.4×10m水泥磨2台 | 17.0 |
80 | 水泥 | 福建三明 | 福建省宁化建峰水泥有限公司 | φ2.2×7m磨1台 | 15.0 |
81 | 水泥 | 福建三明 | 大田铭溪石凤水泥熟料有限公司 | φ2.9×10m机立窑1台 | 8.8 |
82 | 水泥 | 福建龙岩 | 上杭县吊钟岩水泥厂 | φ2.5×8.5m机立窑1台 | 6.0 |
83 | 水泥 | 福建龙岩 | 福建省龙江建材厂 | φ2.5×8.5m机立窑2台 | 12.0 |
84 | 水泥 | 福建龙岩 | 长汀县童坊水泥厂 | φ2.5×8.5m机立窑2台 | 12.0 |
85 | 水泥 | 福建 |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φ4×42m立波尔窑2台,φ2.74×3.96m配套磨机2台 | 51.0 |
86 | 铁合金 | 福建龙岩 | 上杭县茶地鸿发工业硅厂 | 工业硅冶炼 | 0.20 |
87 | 铁合金 | 福建龙岩 | 武平县武东工业硅厂 | 锰系列合金 | 0.288 |
88 | 铁合金 | 福建南平 | 建阳电力公司工业硅厂 | 3600kva矿热炉1台 | 0.30 |
89 | 铁合金 | 福建南平 | 武夷山市水利电力开发公司电化厂 | 3200kva矿热炉1台,2400kva矿热炉2台 | 0.08 |
90 | 铁合金 | 福建南平 | 松溪县旧县硅厂 | 1800kva矿热炉1台 | 0.05 |
91 | 铁合金 | 福建三明 | 福建省将乐县泰达硅业有限公司 | 3600kva矿热炉1台 | 0.35 |
92 | 铁合金 | 福建三明 | 清流县嵩溪镇工业硅有限公司 | 2300kva矿热炉1台 | 0.12 |
93 | 铁合金 | 福建三明 | 清流县东华乡工业硅有限公司 | 2300kva矿热炉1台 | 0.12 |
94 | 铁合金 | 福建三明 | 永安市槐南电石厂 | 1800kva矿热炉1台 | 0.12 |
95 | 铁合金 | 福建三明 | 永安市盛辉铁合金厂 | 1500kva矿热炉1台 | 0.10 |
96 | 铁合金 | 福建三明 | 永安市鑫能发冶金化工有限公司(小陶铁合金厂) | 1800kva矿热炉2台 | 0.24 |
97 | 铁合金 | 福建三明 | 永安市建鑫铁合金有限公司 | 2400kva矿热炉2台,1800kva矿热炉2台 | 0.54 |
98 | 铁合金 | 福建三明 | 永安市智美电热化有限公司 | 1800kva矿热炉2台,2400kva矿热炉1台 | 0.39 |
99 | 铁合金 | 福建三明 | 永安市安华公司(青水铁合金厂) | 2400kva矿热炉1台 | 0.15 |
100 | 铁合金 | 福建宁德 | 屏南兴盛铁合金有限公司 | 2400kva 矿热炉1台 | 0.10 |
101 | 钢 | 福建龙岩 | 武平县金港联不锈钢有限公司 | 不锈钢坯 | 3.0 |
102 | 钢 | 福建三明 | 永安市殷宏铸造有限公司 | 1.5吨电弧炉1台、1800kva工频炉1台、900kva中频炉1台 | 0.5 |
103 | 生铁 | 福建泉州 | 三安炼铁有限公司 | 220立方米炼铁高炉1座,75立方米炼铁高炉2座 | 40 |
104 | 有色 | 福建龙岩 | 连城庙前赣闽金荣选矿厂 | 铅锌采选 | 0.1 |
105 | 火电 | 福建龙岩 | 龙岩适中火力发电有限公司 | 1.2万千瓦火电机组 | 1.2 |
106 | 火电 | 福建龙岩 | 金业(永定)火电有限公司 | 2×2.5万千瓦小火电机组 | 5.0 |
附件4:
××市(区)××年度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公告格式)
产能单位:万吨(其中,玻璃,万重量箱;制革,万标张;印染,万米;电力,万千瓦)
序号 | 行业 | 地(市) | 企 业 名 称 | 淘汰生产线(设备)型号及数量(台、套) 或发电机组编号 | 产能或发电机组容量 |
1 | 炼铁 | ||||
2 | 炼铁 | ||||
3 | ... | ||||
4 | 炼钢 | ||||
5 | 炼钢 | ||||
6 | ... | ||||
7 | 水泥 | ||||
8 | 水泥 | ||||
9 | ... | ||||
10 | 焦炭 | ||||
11 | 焦炭 | ||||
12 | ... | ||||
13 | 玻璃 | ||||
14 | 玻璃 | ||||
15 | ... | ||||
16 | 造纸 | ||||
17 | 造纸 | ||||
18 | ... | ||||
... | ... |
附件5:
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
企业名称 | | 企业地址 |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传真 | | ||||||||||
经营范围 | | 主要产品 | | ||||||||||||
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 (注明单位,电力企业需列明机组编号和机组容量) | 实际淘汰落后产能 | (注明单位,电力企业需列明机组编号和机组容量) | ||||||||||||
企业基本情况(上年度) | |||||||||||||||
职工人数 | 人 | 固定资产净值 | 万元 | 销售收入 | 万元 | ||||||||||
利税总额 | 万元 | 其中:利润 | 万元 | ||||||||||||
涉及淘汰落后产能有关情况(上年度) | |||||||||||||||
职工人数 | 人 | 固定资产净值 | 万元 | 销售收入 | 万元 | ||||||||||
利税总额 | 万元 | 其中:利润 | 万元 | ||||||||||||
淘汰落后产能效果(吨) | 节能 (折标煤) | | 减排 | cod | | ||||||||||
so2 | | ||||||||||||||
拆除设备或生产线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关停时间 | 拆除时间 | 最终去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实施及完成情况(企业填写) |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月日 | ||||||||||||||
设区市验收意见 | 验收组负责人(签字) (主管部门盖章)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