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乡镇工业集中区的意见》的通知

2020年07月21日21:11:20
发布部门: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池政办[2008]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发展乡镇工业集中区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快发展乡镇工业集中区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新型工业化步伐,促进县域经济振兴,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快发展乡镇工业集中区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乡镇工业集中区的重大意义
发展乡镇工业集中区(含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工业集中区)是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我市新型工业化步伐,提升县域经济发展水平的迫切需要;也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重要途径。各级各部门要从推进池州工业化,实现新跨越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工业集中区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奋发有为,全面推进工业集中区建设发展。
二、科学制订工业集中区发展规划
各地要结合区位和产业布局,科学制订工业集中区产业发展规划,突出发展主导产业,把工业集中区建设与发展纳入本地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城镇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相结合,充分发挥工业集中区在振兴县域经济和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按照国家和省打造长江经济带的要求,工业集中区要尽量沿长江或国省道干线布局。到“十一五”末,沿长江和国省道干线的乡镇(含街道办事处)都可建设一个工业集中区。
三、保障工业集中区建设用地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中,要充分考虑工业集中区发展的需要,预留用地。要加大未利用土地的利用力度,积极引导和支持乡镇做好旧城镇改造、迁村并点、土地整理等工作,促进集中用地和集约用地,将通过土地置换、增减挂钩等方式获得的建设用地指标向工业集中区倾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乡镇要充分利用土地流转政策,保障工业集中区建设用地。根据省有关规定和集约用地原则,工业集中区的项目投资强度和实现销售收入最低不得低于80万元/亩。
四、切实加快工业集中区建设
各地要解放思想,创新机制,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加快乡镇工业集中区建设。工业集中区内新办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所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可奖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用于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工业集中区的工业项目土地收益金应用于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允许在工业集中区安排不超过规划面积15%的土地依规作为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拍挂出让,土地收益金全额用于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工业集中区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规组建乡镇工业集中区开发公司,筹集工业集中区建设资金。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工业集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引导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通过租赁、受让方式进入标准化厂房组织生产。
五、鼓励招商项目和企业向工业集中区集聚
各地要加快培育和发展特色产业, 鼓励招商项目和企业向工业集中区集聚,做到“一区一业”,不断提升工业集中区的核心竞争力。工业集中区的招商优惠政策和收费减免政策可比照《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发展的指导意见》(池政(2006)62号)执行。对异地招商项目落户集中区的,按受益共享的原则,可对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进行分成。采取“保存量、让增量”(税收存量部分归迁出乡镇,增量部分由迁出乡镇与迁入乡镇分享)的税收分配办法,鼓励企业跨乡镇(街道办事处)整体迁入工业集中区。
六、建立健全工业集中区管理机制
工业集中区设立,由乡镇申报、县区政府初审后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委、建委、国土资源局受市政府委托审批。各地要按照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要求,加强对工业集中区的组织领导,创新管理机制。市发展改革委要做好对工业集中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市经委、建委、国土资源局要在工业集中区科学编制产业规划、建设规划、土地规划等方面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市政府对工业集中区建设和发展将实行考核奖励制度,具体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