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我市行业协会商会加快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2020年07月15日17:42:02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7]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支持我市行业协会商会加快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支持我市行业协会商会加快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7〕3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进一步加快改革和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快行业协会改革发展重要意义的认识。行业协会是由同业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向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及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是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社会实现有序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各部门、各区县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把支持行业协会加快改革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的具体办法,及时解决行业协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高市场活力、降低交易成本、规范企业行为、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投资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继续巩固行业协会脱钩规范工作成果。2005年以来,市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天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 《天津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5〕5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顺利完成了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各项工作,各行业协会实现了按社团法人方式独立运作,为全市进一步推动行业协会加快改革和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要不断巩固行业协会脱钩规范工作成果,已经完成脱钩规范任务的行业协会要继续坚持规范发展,任何部门不得重新操纵或干预行业协会独立开展工作;已经转交给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不得重新收回;已经提供给行业协会使用的办公用房和交通工具,按照《实施意见》的精神,在实施脱钩之后继续支持2至3年。市财税部门根据税制和行业协会改革进展情况,适时研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支持行业协会进一步加快发展。
三、进一步推进相关政府职能向行业协会转移。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天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大对行业协会工作的支持力度,将适宜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要按照各自工作职权范围,围绕行业地方标准制定、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发展规划、价格协调、新产品和新技术鉴定、技能资质考核、行业职业培训等方面,制定向行业协会委托或转移职能的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研究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制度,对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开展的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政府应支付相应的费用,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发挥行业协会在维护国内产业利益和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组织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联合行动,开拓国外市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五、发挥行业协会在促进会展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吸引高层次、高水平的国际性展会、全国性展会、区域性展会活动在津举办,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研究制定关于鼓励行业协会承办或吸引高水平会展活动的暂行办法。
六、鼓励行业协会到滨海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办公机构。支持行业协会与滨海新区有关部门开展多方位的合作,积极宣传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扩大招商引资,积极吸引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落户滨海新区或设立代表机构,吸引行业内有影响力的大企业入驻滨海新区。对行业协会到滨海新区设立代表机构、租用或购买办公用房给予支持。具体办法由市滨海委研究制定。
七、积极扩大行业协会在政府决策和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政府部门在出台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前,应主动听取和征求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政府部门组织著名商标认定,名牌产品、优质产品的评选等,应主动听取和尊重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政府部门要加大政务公开的力度,畅通渠道,使行业协会能够及时得到相关信息。行业协会维护企业权益、反映企业诉求时,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热情接待,限期给予答复。
八、建立全市行业协会网站。各行业协会通过网站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促进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之间的沟通联系,加强行业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帮助行业协会提高信息化水平。
九、维护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权益。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为协会工作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要为行业协会专职人员统一核定工资总额,建立工资保险账户,加强监督和检查。
十、建立行业协会综合评价体系。积极推进行业协会的重组和改造,加快建立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研究制定行业协会综合评价体系,定期跟踪评估,提高行业协会的社会透明度,促进行业协会改进工作、提高诚信、自律运作、规范发展。在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每年组织一次优秀行业协会的评选活动,对诚信守法、严格自律、作用突出的优秀行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评价不合格的行业协会,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长期不开展活动,名存实亡的行业协会,市社团管理部门予以撤销登记。
十一、切实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积极帮助行业协会规范内部治理结构。按照《天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职行业协会的工作;所有行业协会应当明确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秘书长的权利与职责,理事会成员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会长,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要严格按照行业协会章程办事,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选举制度、议事制度、财务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形成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独立自主、规范有序的运行机制。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道德规范准则,大力推进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
十二、加快培养职业化的行业协会队伍。不断提高行业协会领导和专职人员的自身素质,建设一支懂专业、高素质的职业管理队伍。行业协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进行职称评定。加大对现有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对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进行有计划的、多形式、多途径的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和业务素质。积极探索建立行业协会专职人员人才库。
十三、加强对市商会各个分会的辅导。对符合《天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起组建条件的商会分会,由其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及时办理独立社团法人手续。
十四、建立行业协会发展和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社团管理局、市工商联和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有关综合经济部门等组成。负责拟定行业协会改革方案,研究解决行业协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需向市政府报告的重大问题和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十五、加强和改进对全市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工作。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进入全国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城市。
十六、本《意见》适用于经市社团管理局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商会,市工商联商会和外地在津企业商会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