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郑政文[2007]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发挥财政政策对工业的促进作用,参考外地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特对《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和产业园区建设的意见》(郑政〔2006〕12号文)提出如下修改补充意见。
一、关于工业企业做大做强支持政策的修改意见
1.申报贴息补助重大项目的投资额度条件。对工商注册和纳税(主要指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我市的企业,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技改和扩大生产规模的项目及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上项目,可以申报贴息补助资金。
2.申报程序。市经委负责组织成立专家委员会,设立专家库,年初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进入补助项目计划;市、县(市、区)工业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对纳入计划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控;项目单位于每月5日前向当地工业经济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度表,每季度过后15日内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财务季报;当地工业经济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汇总后于当月20日前分别上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
3.对进入补助项目计划并实施顺利、按时完工投产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按项目生产和技术设备投资额的3%对项目单位实行贴息或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贴息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和500万元。
4.对经过国家、省和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研究中心等),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贴。
5.对汽车及装备制造业、食品工业、铝工业、纺织服装等传统优势行业的企业,实行分级次奖励。年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年销售收入1亿元的倍数予以奖励。年每净增1亿元,奖励1万元;年净增2亿元,奖励2万元;年净增3亿元,奖励3万元;年净增4亿元,奖励4万元;年净增5亿元,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5万元。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按其销售收入年净增额3亿元的倍数予以奖励。年每净增3亿元,奖励3万元;年净增6亿元,奖励6万元;年净增9亿元,奖励9万元,最高奖励9万元。年销售收入20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其销售收入年净增5亿元的倍数予以奖励。年每净增5亿元,奖励5万元;年净增10亿元,奖励10万元;年净增15亿元,奖励15万元;年净增20亿元,奖励20万元;年净增25亿元,奖励25万元;年净增30亿元,奖励30万元,最高奖励30万元。年销售收入50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年净增销售收入10亿元的倍数予以奖励。年每净增10亿元,奖励10万元;年净增20亿元,奖励20万元;年净增30亿元,奖励30万元;年净增40亿元,奖励40万元,年净增50亿元,奖励50万元,最高奖励50万元。年销售收入100亿元的企业(含煤炭、电力企业),按其销售收入年净增额20亿元的倍数予以奖励。年每净增20亿元,奖励20万元;年净增40亿元,奖励40万元;年净增60亿元,奖励60万元;年净增80亿元,奖励80万元,年净增100亿元,奖励100万元,最高奖励100万元。
6.对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制药行业的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其销售收入年净增额1亿元的倍数予以奖励,年每净增1亿元,奖励2万元;年净增2亿元,奖励4万元;年净增3亿元,奖励6万元;年净增4亿元,奖励8万元,最高奖励8万元。达到5亿元后,按照第5条标准予以奖励。
二、关于产业园区支持政策的补充意见
7.设立500万元的产业园区专项奖励资金,每年对基础设施建设好的产业园区进行奖励,促进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8.对工业园区实行上规模奖励。对工业园区年销售收入超过50亿元的园区由市财政奖励50万元,超过100亿元的园区奖励100万元,每上一个档次,给予上下档之间一次性差额奖励,用于园区标准厂房建设。
9.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的工业园区(集群区、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50、30万元的奖励;对被国家、省或市有关部门或协会认定为特色品牌工业园区的,市财政分别给予50、30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园区或企业的标准厂房建设。
10.对园区建立行业技术研发、检测中心给予补助。对经过省及省以上有关部门或协会认定的园区行业技术研发、检测中心,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补助,专项用于园区研发、检测中心的建设。
11.对同一园区,9、10条不重复奖励或补助。
三、建立节能降耗专项资金
12.从2007年开始,设立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企业节能监测、能源审计、固定资产项目能源评价,节能培训,节能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节能技术改造、节能项目贷款贴息,节能宣传资金、节能表彰、奖励等。
13.对企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额30万元以上,项目达产后实际节能10%以上(含10%)的,按照设备投资额给予8%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已获得重大项目贴息补助的项目,节能专项资金一般不再予以安排。
14.积极支持列入国家、省的节能项目,市级财政按要求进行配套,具体参照郑政〔2006〕12号文重大项目贴息补助办法执行。
15.对完成年度节能降耗目标,节能降耗业绩突出的重点工业企业,评出节能降耗一等奖企业1个,二等奖5个,三等奖10个,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16.对国家、省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每户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7.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节能前景广阔,推广价值较高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先予以支持。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广的相关项目,年节能效益达3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项目达产后实际节能效益的5%给予补助,单项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50万元。
18.对工业企业和产业园区的奖励以郑政〔2006〕12号文和本文意见为准,原则上不再设置其他奖励。
19.与郑政〔2006〕12号文不一致的内容,以本文件为准。
二○○七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