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03]22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我省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通过一年多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有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对专项整治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态度不坚决,工作力度不大,效果不明显。集中表现在对无证开采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取缔、关闭力度不够;对保留的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整治不彻底,坚持标准不严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搞好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
各级政府要切实把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调整充实由政府领导挂帅,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及时分析整治工作所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专项整治责任制度,制定专项整治责任制考核办法,把整治目标、工作任务与考核奖惩紧密挂钩,并加强监督检查。
二、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
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多部法规和多项政策,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协调,有关部门必须切实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加强配合,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负责组织力量,取缔无证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已经取缔关闭的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监控和信息报告制度,一旦发现重新组织生产和经营的,要及时制止,不能制止的要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在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负责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开采情况,加大对无证非法开采矿山的打击和取缔力度,严把《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关,及时依法吊销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为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设计、设施“三同时”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严把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发证关,依法查处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认真开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实现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分类管理、分类监督。公安部门要严把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人员审批发证关,严厉打击爆炸物品非法生产经销网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发证关,不得向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同意的非煤矿山企业核发《营业执照》、进行《营业执照》年度检审。
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综合监督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定点审查工作,严格《经营许可证》发放;公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严格购买凭证和运输通行证的审查审批,加强对运输通行线路的监控;质监部门要加强《生产许可证》发证管理,按照国家发证计划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要求发证,严格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实施检验监督;工商部门要严格按规定核发《营业执照》,加强市场监管;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运输车船经营许可证和运营人员资质的审查把关工作;卫生部门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医疗救护工作;邮政和环保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的邮寄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以上规定,进一步落实工作任务。今后凡是因未按上述规定履行职责,没有对无证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取缔或者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按规定追究县乡两级政府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凡因把关不严、不按规定审查发证或监管工作不到位而导致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追究相关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
三、突出重点,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我省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取缔无证非煤矿山、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取缔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各种小选厂、小炼厂和小矿洞,特别是要加强对兰坪、个旧、东川和马关矿区的清理整顿;限期整改露天矿高陡边坡和病(险)尾矿库,对限期整改不达标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进行停产整顿;加大对建材矿山、有色金属矿山和个体、私营矿山的整治力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安全培训教育力度,增加安全投入,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促进非煤矿山企业努力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实现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分类管理和分级监督。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取缔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网点;关闭不符合有关安全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关闭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从业单位;整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资质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存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从业单位,特别要加强剧毒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输、销售、使用单位的整治工作;加强对昆明、曲靖、昭通、玉溪、大理、文山、楚雄、红河、思茅和铁路、交通、石油、化工、黄金、地矿、农业、烟草和供销等地区和行业的整治。
各地要根据全省整治工作的重点,结合本地区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办法,采取措施,加强监督,严格考核,严格奖惩,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际效果。
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
各地、各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把对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各类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作为整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培训计划,分门别类地对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做到100%持证上岗。要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安全培训教育管理档案,开展“三级”安全教育。
各地、各部门还要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宣传工作,做到舆论先行。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种手段,向社会广泛宣传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特别是要大力宣传《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要对那些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盲目组织生产,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案例进行公开曝光。通过宣传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密切关系,让人民群众认识到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吸引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到专项整治工作中,为专项整治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制定规划,促进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地必须充分认识到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根据国家对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做出以下安排:2003年底前为整治基础阶段。各地必须摸清辖区内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完成70%以上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安全评估工作。2004年为深入整治阶段。各地要完成100%的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分类整治,实现分类管理、分级监督,并在当年年底前基本整治完毕。2005年为巩固提高阶段。各地要做到全部取缔无证、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证照齐全,各类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建立规范完善的审批制度,建立起巩固专项整治的长效机制。已经通过地、县两级验收的地区,要按照以上安排和要求,进行深入整治,确保整治质量。
各地在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还要注意把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与地区经济规划和发展结合起来,与培养支柱产业、进行行业整合和规模化发展结合起来,通过不断努力改善安全生产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03]22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我省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通过一年多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有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对专项整治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态度不坚决,工作力度不大,效果不明显。集中表现在对无证开采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取缔、关闭力度不够;对保留的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整治不彻底,坚持标准不严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搞好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
各级政府要切实把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调整充实由政府领导挂帅,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及时分析整治工作所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专项整治责任制度,制定专项整治责任制考核办法,把整治目标、工作任务与考核奖惩紧密挂钩,并加强监督检查。
二、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
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多部法规和多项政策,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协调,有关部门必须切实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加强配合,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负责组织力量,取缔无证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已经取缔关闭的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监控和信息报告制度,一旦发现重新组织生产和经营的,要及时制止,不能制止的要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在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负责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开采情况,加大对无证非法开采矿山的打击和取缔力度,严把《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关,及时依法吊销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为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设计、设施“三同时”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严把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发证关,依法查处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认真开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实现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分类管理、分类监督。公安部门要严把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人员审批发证关,严厉打击爆炸物品非法生产经销网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发证关,不得向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同意的非煤矿山企业核发《营业执照》、进行《营业执照》年度检审。
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综合监督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定点审查工作,严格《经营许可证》发放;公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严格购买凭证和运输通行证的审查审批,加强对运输通行线路的监控;质监部门要加强《生产许可证》发证管理,按照国家发证计划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要求发证,严格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实施检验监督;工商部门要严格按规定核发《营业执照》,加强市场监管;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运输车船经营许可证和运营人员资质的审查把关工作;卫生部门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医疗救护工作;邮政和环保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的邮寄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以上规定,进一步落实工作任务。今后凡是因未按上述规定履行职责,没有对无证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取缔或者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按规定追究县乡两级政府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凡因把关不严、不按规定审查发证或监管工作不到位而导致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追究相关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
三、突出重点,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我省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取缔无证非煤矿山、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取缔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各种小选厂、小炼厂和小矿洞,特别是要加强对兰坪、个旧、东川和马关矿区的清理整顿;限期整改露天矿高陡边坡和病(险)尾矿库,对限期整改不达标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进行停产整顿;加大对建材矿山、有色金属矿山和个体、私营矿山的整治力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安全培训教育力度,增加安全投入,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促进非煤矿山企业努力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实现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分类管理和分级监督。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取缔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网点;关闭不符合有关安全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关闭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从业单位;整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资质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存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从业单位,特别要加强剧毒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输、销售、使用单位的整治工作;加强对昆明、曲靖、昭通、玉溪、大理、文山、楚雄、红河、思茅和铁路、交通、石油、化工、黄金、地矿、农业、烟草和供销等地区和行业的整治。
各地要根据全省整治工作的重点,结合本地区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办法,采取措施,加强监督,严格考核,严格奖惩,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际效果。
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
各地、各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把对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各类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作为整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培训计划,分门别类地对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做到100%持证上岗。要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安全培训教育管理档案,开展“三级”安全教育。
各地、各部门还要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宣传工作,做到舆论先行。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种手段,向社会广泛宣传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特别是要大力宣传《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要对那些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盲目组织生产,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案例进行公开曝光。通过宣传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密切关系,让人民群众认识到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吸引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到专项整治工作中,为专项整治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制定规划,促进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地必须充分认识到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根据国家对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做出以下安排:2003年底前为整治基础阶段。各地必须摸清辖区内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完成70%以上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安全评估工作。2004年为深入整治阶段。各地要完成100%的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分类整治,实现分类管理、分级监督,并在当年年底前基本整治完毕。2005年为巩固提高阶段。各地要做到全部取缔无证、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证照齐全,各类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建立规范完善的审批制度,建立起巩固专项整治的长效机制。已经通过地、县两级验收的地区,要按照以上安排和要求,进行深入整治,确保整治质量。
各地在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还要注意把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与地区经济规划和发展结合起来,与培养支柱产业、进行行业整合和规模化发展结合起来,通过不断努力改善安全生产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