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明政文[2003]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快我市工业园区(下称园区)建设,推进我市工业化进程,特制定如下意见。一、科学规划布局
1、园区建设必须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与推进城镇化进程相结合,与产业结构的调整相结合,使园区成为项目投资的集聚地,经济发展的新载体,城市化进程的助推器,新型工业化的试验区。
2、做大做强三明高新技术开发区金沙园、尼葛园,推进三明市区南拓北扩。
3、以铁路、高速公路为轴线,规划构筑具有特色的产业带。各县以县城为重点,抓好园区规划建设,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4、对零星分散、规模小、功能相似的小区进行必要整合,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健全管理体制
5、市、县(市、区)成立园区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加强领导,强化协调,并设立专门的办事服务机构。
市、县(市、区)直相关部门集中一定人力、财力、物力投入园区建设,并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
6、除尼葛、金沙园外,原则上一个县(市、区)可设立一个园区,园区设立管委会,授予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权,并成立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对园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管理。
三、下放部分权限
7、入园项目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条件自行平衡、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项目或总投资人民币2亿元以下的内资生产性项目,由园区管委会自行审批。国家和省有权机关免除审批的项目投资从其规定。
8、在符合园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的前提下,入园项目的“一书两证”由园区管委会审核,报规划部门审批。规划部门接报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办结。
9、园区区域总体环境影响评价经批准后,管委会按排污总量指标实施内部调控;对已建成区域污染治理设施的园区,其引进项目在符合产业政策、清洁生产和环保要求的情况下,允许该项目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改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改为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
10、园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审查。在送审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允许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和审批置后进行,先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办理“初审合格意见书”,供建设单位办理后续手续;后续部门视同施工图已审,予以接办。
对非公有制企业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
四、加大开发力度
11、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坚持国有、外资、民营一起上,大中小项目齐发展,劳动、资金、技术密集型相结合,以项目带开发,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效一片。
12、园区土地出让收入和所收取的事业性费用除上缴中央和省上外,全额留在园区,用于滚动开发;园区5年内缴纳财政的地方净实得部分(指地方实得财力扣除财政拨付企业及财政基数划转部分后的净额)可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给园区。
13、各级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园区建设,该资金作为国有股份投入。可将国有股份收益所得的50%用于扶持园区滚动发展。
14、鼓励和引导中央、省属企业,市、县(市、区)直部门,电力、电信、自来水、煤气、交通、市政工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种民间资金投资园区建设,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
15、地处城区、近郊的园区,园区外基础设施应充分利用城市现有的基础设施,不足部分,按轻重缓急程度分别列入当年或近期城建计划。水、电、电信、闭路电视等设施由相关部门及时、免费装到园区总接口。
16、建立园区二级开发机制,园区可以把成片生地出让给业主自主开发,其开发过程中每年所缴纳财政的地方净实得部分,可将其35%归业主所有,分成比例也可由双方协商确定,通过财政结算划拨。
五、扶持入园企业
17、园区内的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部减免;其它事业性收费一律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限由园区管委会统一征收。重点园区应成为“无费区”。
18、引导和鼓励在园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市、县两级企业改革与发展资金重点支持园区企业自主开发或产学研联合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
19、对于园区重点项目符合省和国家重点项目条件的,要及时上报,争取各项优惠政策的扶持。
20、园区新办企业(不含本地范围内的企业搬迁入园)投产后两年内,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中地方财政实得财力部分的50%可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拨付企业,用于企业发展;企业投产后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内,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营业税及所得税中地方实得财力部分的30%,可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拨付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21、积极引进农业产业化加工企业入园,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项目的扶持力度,除按省委、省政府>(闽委发[2003] 6号)扶持外,同时享受工业园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六、发展“飞地工业”
22、市属企业搬迁到梅列区、三元区园区落户的,企业隶属关系不变,产值在迁出方统计。收益分配按《三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理顺市区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明政[2000]文148号)第二条第5点有关规定执行。
市属企业搬迁到县(市)园区落户、县(市、区)属企业搬迁到市园区落户以及县与县(市、区)之间企业合理流动到另一方园区的,企业隶属关系不变,产值在迁出方统计,税收在园区所在地缴库,基数通过财政划转,新增流转税和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扣除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原则上按企业迁出方政府与园区所在地政府4:6分成,也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所得通过财政结算。
23、鼓励市、县(市、区)及各县(市、区)之间联办园区,项目投产后产值统计、新增流转税和所得税地方所得分成由联办各方协商确定。
鼓励区域优势不明显的县到铁路、高速公路沿线创办园区(小区),园区(小区)征地、拆迁、基础设施建设等前期工作由园区所在地的县(市、区)帮助协调解决,园区内企业隶属关系、产值统计、财税收入等归创办方。
七、强化招商引资
24、加强招商项目筛选储备工作。按照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明确投资方向,建立动态性的项目储备库。
25、以企业为招商主体,积极探索并推行直销式招商、委托招商、中介招商、网上招商和代理招商,促进以商引商。抓好以主导产业为中心的产业链招商,引进关联企业和配套服务项目。
成立投资促进机构,实行政策主导、市场运作、企业化管理的市场运作模式,建立园区职业化的招商队伍。
26、为园区引进社会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政府按企业取得效益后头一年上缴的地方财政净所得部分的3-5%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社会资金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由园区开发机构给予引资额3-5‰的一次性奖励。
八、吸纳培育人才
27、鼓励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带项目、资金、技术到园区投资创业。受益主体为入园投资兴业和在园区企业就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提供住房购房补贴;对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实行重奖(各地根据自身情况分别制定)。
28、在园区就业的科技人员,其专业技术职称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受理,并纳入所在地政府评定或推荐各级各类荣誉称号的范围;园区企业引进的科技人员,其家属、子女优先照顾落户,并帮助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
29、建立园区教育、培训机制,每年有计划地进行现代经营、科技等知识的培训,提高经营管理者和科技人才的综合素质。
九、优化服务环境
30、园区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个漏斗办结”的服务模式。对入驻企业实行无偿代办制;各部门到园区执行公务活动,均应通过管委会统筹协调,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性检查。
31、完善园区内金融、邮政、法律、保安、信息、通讯、保险等社会化支撑服务体系;建立为园区内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帮助和服务的创业服务中心。
32、对尚未下放的审批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设立“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相应工作,特事特办。
33、园区建设的用地、金融政策按市政府和市人行出台的意见执行。国家、省、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涉及园区和入园企业的优惠政策,可以同时享受;有重复的条款,按最优惠的条款执行。
34、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地的执行情况请及时向市经贸委反馈。
发布文号: 明政文[2003]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快我市工业园区(下称园区)建设,推进我市工业化进程,特制定如下意见。一、科学规划布局
1、园区建设必须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与推进城镇化进程相结合,与产业结构的调整相结合,使园区成为项目投资的集聚地,经济发展的新载体,城市化进程的助推器,新型工业化的试验区。
2、做大做强三明高新技术开发区金沙园、尼葛园,推进三明市区南拓北扩。
3、以铁路、高速公路为轴线,规划构筑具有特色的产业带。各县以县城为重点,抓好园区规划建设,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4、对零星分散、规模小、功能相似的小区进行必要整合,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健全管理体制
5、市、县(市、区)成立园区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加强领导,强化协调,并设立专门的办事服务机构。
市、县(市、区)直相关部门集中一定人力、财力、物力投入园区建设,并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
6、除尼葛、金沙园外,原则上一个县(市、区)可设立一个园区,园区设立管委会,授予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权,并成立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对园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管理。
三、下放部分权限
7、入园项目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条件自行平衡、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项目或总投资人民币2亿元以下的内资生产性项目,由园区管委会自行审批。国家和省有权机关免除审批的项目投资从其规定。
8、在符合园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的前提下,入园项目的“一书两证”由园区管委会审核,报规划部门审批。规划部门接报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办结。
9、园区区域总体环境影响评价经批准后,管委会按排污总量指标实施内部调控;对已建成区域污染治理设施的园区,其引进项目在符合产业政策、清洁生产和环保要求的情况下,允许该项目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改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改为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
10、园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审查。在送审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允许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和审批置后进行,先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办理“初审合格意见书”,供建设单位办理后续手续;后续部门视同施工图已审,予以接办。
对非公有制企业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
四、加大开发力度
11、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坚持国有、外资、民营一起上,大中小项目齐发展,劳动、资金、技术密集型相结合,以项目带开发,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效一片。
12、园区土地出让收入和所收取的事业性费用除上缴中央和省上外,全额留在园区,用于滚动开发;园区5年内缴纳财政的地方净实得部分(指地方实得财力扣除财政拨付企业及财政基数划转部分后的净额)可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给园区。
13、各级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园区建设,该资金作为国有股份投入。可将国有股份收益所得的50%用于扶持园区滚动发展。
14、鼓励和引导中央、省属企业,市、县(市、区)直部门,电力、电信、自来水、煤气、交通、市政工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种民间资金投资园区建设,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
15、地处城区、近郊的园区,园区外基础设施应充分利用城市现有的基础设施,不足部分,按轻重缓急程度分别列入当年或近期城建计划。水、电、电信、闭路电视等设施由相关部门及时、免费装到园区总接口。
16、建立园区二级开发机制,园区可以把成片生地出让给业主自主开发,其开发过程中每年所缴纳财政的地方净实得部分,可将其35%归业主所有,分成比例也可由双方协商确定,通过财政结算划拨。
五、扶持入园企业
17、园区内的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部减免;其它事业性收费一律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限由园区管委会统一征收。重点园区应成为“无费区”。
18、引导和鼓励在园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市、县两级企业改革与发展资金重点支持园区企业自主开发或产学研联合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
19、对于园区重点项目符合省和国家重点项目条件的,要及时上报,争取各项优惠政策的扶持。
20、园区新办企业(不含本地范围内的企业搬迁入园)投产后两年内,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中地方财政实得财力部分的50%可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拨付企业,用于企业发展;企业投产后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内,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营业税及所得税中地方实得财力部分的30%,可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拨付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21、积极引进农业产业化加工企业入园,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项目的扶持力度,除按省委、省政府>(闽委发[2003] 6号)扶持外,同时享受工业园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六、发展“飞地工业”
22、市属企业搬迁到梅列区、三元区园区落户的,企业隶属关系不变,产值在迁出方统计。收益分配按《三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理顺市区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明政[2000]文148号)第二条第5点有关规定执行。
市属企业搬迁到县(市)园区落户、县(市、区)属企业搬迁到市园区落户以及县与县(市、区)之间企业合理流动到另一方园区的,企业隶属关系不变,产值在迁出方统计,税收在园区所在地缴库,基数通过财政划转,新增流转税和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扣除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原则上按企业迁出方政府与园区所在地政府4:6分成,也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所得通过财政结算。
23、鼓励市、县(市、区)及各县(市、区)之间联办园区,项目投产后产值统计、新增流转税和所得税地方所得分成由联办各方协商确定。
鼓励区域优势不明显的县到铁路、高速公路沿线创办园区(小区),园区(小区)征地、拆迁、基础设施建设等前期工作由园区所在地的县(市、区)帮助协调解决,园区内企业隶属关系、产值统计、财税收入等归创办方。
七、强化招商引资
24、加强招商项目筛选储备工作。按照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明确投资方向,建立动态性的项目储备库。
25、以企业为招商主体,积极探索并推行直销式招商、委托招商、中介招商、网上招商和代理招商,促进以商引商。抓好以主导产业为中心的产业链招商,引进关联企业和配套服务项目。
成立投资促进机构,实行政策主导、市场运作、企业化管理的市场运作模式,建立园区职业化的招商队伍。
26、为园区引进社会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政府按企业取得效益后头一年上缴的地方财政净所得部分的3-5%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社会资金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由园区开发机构给予引资额3-5‰的一次性奖励。
八、吸纳培育人才
27、鼓励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带项目、资金、技术到园区投资创业。受益主体为入园投资兴业和在园区企业就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提供住房购房补贴;对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实行重奖(各地根据自身情况分别制定)。
28、在园区就业的科技人员,其专业技术职称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受理,并纳入所在地政府评定或推荐各级各类荣誉称号的范围;园区企业引进的科技人员,其家属、子女优先照顾落户,并帮助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
29、建立园区教育、培训机制,每年有计划地进行现代经营、科技等知识的培训,提高经营管理者和科技人才的综合素质。
九、优化服务环境
30、园区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个漏斗办结”的服务模式。对入驻企业实行无偿代办制;各部门到园区执行公务活动,均应通过管委会统筹协调,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性检查。
31、完善园区内金融、邮政、法律、保安、信息、通讯、保险等社会化支撑服务体系;建立为园区内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帮助和服务的创业服务中心。
32、对尚未下放的审批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设立“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相应工作,特事特办。
33、园区建设的用地、金融政策按市政府和市人行出台的意见执行。国家、省、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涉及园区和入园企业的优惠政策,可以同时享受;有重复的条款,按最优惠的条款执行。
34、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地的执行情况请及时向市经贸委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