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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轻工集团总公司等九个单位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0]29号)精神,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撤销湖南省纺织工业集团总公司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纺织工业集团总公司和原湖南省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组建新的湖南省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纺织行业办)。省纺织行业办是归口省经贸委管理的负责全省纺织行业管理的机构。主要职责是:制订全省纺织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进行行业管理,引导行业产业结构调整,维护行业竞争秩序。指导国有纺织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改制和重组联合,以及企业的扭亏解围、减员增效和实施再就业工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纺织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省纺织行业办的机构级别为正处级,内设3个副处级机构,即:综合处、行业指导处、规划发展处。机关党的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省纺织行业办机关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8名(原核定的8名行政编制同时核销),其中主任1名(可配备副厅级干部),副主任2名(可配备正处级干部);副处级领导职数6名(含机关党的组织和纪检<监察>负责人)。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二、设立湖南省纺织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简称省纺织离退休办),归口省经贸委管理,暂由省纺织行业办代管,核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编制4名(原核定的3名老干服务事业编制同时核销),处级领导职数1名。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三、由省纺织行业办和离退休办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医疗费等,按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处理;其他有关福利待遇和交通用车、医疗管理、房屋维修、水电供给及其他生活服务,由省纺织行业办管理,相应的经费由省纺织行业办安排。
四、进入省纺织行业办及离退休办新定编制的工作人员,从原省纺织工业集团总公司本部现有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拔。人员一经确定,只出不进。
五、省纺织工业集团总公司本部工作人员中符合省委、省人民政府湘发[2000]29号文件规定的两类人员,可参照执行《湖南省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实施意见》(湘发[2000]10号)的有关政策,享受有关优惠待遇(具体人员名单另行核定)。非两类人员逐步分流,经费不进入财政统发工资范围,暂由财政支持。
六、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湘发[2000]29号文件规定,由原湖南省纺织工业集团总公司领导班子和新成立的省纺织行业办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本部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省经贸委要对其加强指导、监督。
七、其他有关事项,按省委、省人民政府湘发[2000]29号文件规定和2001年12月17日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办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2月23日